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TA-113-交-98-20241014-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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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林恒如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恒如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 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9 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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