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TA-113-地救-6-20241009-3
字號
地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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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德庚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代 表 人 柯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 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 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件(本院卷第39至43頁)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