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TA-113-地救-8-20241120-1

字號

地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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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杜蘇美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盧禹璁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倘法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12日府法濟字第1131063940 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違法侵害弱勢家庭生存權、健康權、生命經濟安全權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實有違法,應廢棄。訴願決定穿鑿附會、牽強附會,以不正當條理、不相干理由強加湊合,所以不服無法接受,提起行政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雖主張訴願決定違法侵害弱勢家庭生存權等權利,故 提起行政訴訟救助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低收入戶證明書並非聲請人本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又聲請人及其親屬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部分,僅列載由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有申報之所得及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亦無法完全呈現聲請人實際資力狀況。以上均尚不足以釋明本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未能具體釋明本件有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依前揭規定由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參照上開說明,實難認定其為無資力。又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結果,該分會認定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業已決定駁回其申請(申請編號:0000000-C-008),此有該分會113年10月29日法扶南字第1130000269號函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至95頁),堪認本件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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