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TA-113-地聲-34-20241203-1

字號

地聲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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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馬勗棠 住○○市○○區○○街00號1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 112年度交字第12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 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 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 第611號、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46號 ),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3年3月8日、同年5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僅表示「為審視當庭攻守以為上訴理由使用」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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