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TA-113-地聲-43-20241231-1

字號

地聲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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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代 表 人 宋子陽 相 對 人 陳宗健 陳信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 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次按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 件,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8,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113年11月11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具狀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聲請人於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是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2,000元,上開訴訟費用依前揭確定判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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