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TA-113-地訴-100-20250314-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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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廖育諒 住○○市○○區○○00號 許進源 王春有 林祈良 陳姿妙 許駿廷 莊蕭玉燕 陳健次 莊春隆 張錦坤 莊淑晴 莊惠傑 周朗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區○○ 代 表 人 李至彬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等13人因與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等13 人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等13人於民國113年9月9 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另做成給付予原告等13人農業天然災害現 金救助金額之處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4,94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以下、然逾50萬元者,屬因不服行 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 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 用通常訴訟程序。故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等13人前已繳納2,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等13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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