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TA-113-地訴-110-20250310-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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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姿娜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訴訟案件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無非為使不同系統法院審判權相互尊重與防止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準此,倘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但對行政法院判決之結果有影響,為防止發生裁判歧異或矛盾之情形,行政法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依前揭規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事實概要: 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智慧型火災定位預警系統(採購帶安 裝)(Q6J10A145)」採購案之投標。嗣被告依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363、7364號、112年度偵字第22730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認原告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事,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113年3月29日購發(內購器材組)1274號書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追繳前已發還原告之押標金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異議及申訴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橋頭地檢檢察官認訴外人即原告之實際負責人簡錫煌 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而原告因簡錫煌執行業務犯前開罪嫌,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應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乃以系爭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等情,有起訴書、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及橋頭地院庭期表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03至128、169、183頁)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原處分係以系爭起訴書之認定為依據,而原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其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系爭刑案審理結果相涉,具有高度關聯性,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系爭刑案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且經兩造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77、179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