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TA-113-地訴-33-20241007-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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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訴字第33號 原 告 徐林麗雲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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