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TA-113-地訴-68-20250226-2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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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8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本院就上開未據繳納裁判費之事項,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地訴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㈡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起訴之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 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