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TA-113-地訴-74-20250207-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4號 原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鈺臻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適格之被告機關(含其代表 人姓名、機關地址),並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 本各1份。 理 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 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於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自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原告業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而該訴願決定書記載原告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月17日高市勞條字第11330395200號裁處書之所為之處分。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被告,然本件起訴狀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有違誤。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適格之行政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被告,並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