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TA-113-地訴-98-20241223-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8號 原 告 錢大渭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其餘 被 告 (詳如行政訴訟狀所載)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應為之聲明,此亦為同法第57條第1項第1、2、4款所明定。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且起訴狀未載明正確之被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至東港中正路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至37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