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TA-113-監停-3-20250225-1
字號
監停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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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4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至45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結論:原告之聲請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