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TA-113-監停-4-20250320-4
字號
監停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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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停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監停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監停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頁),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77、79頁)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繳納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