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TA-113-監救-11-20241209-2

字號

監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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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于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書狀除別 有規定外,應符合該條規定之格式及記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書狀並未符合前揭格式,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9日依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依上述規定,本件聲請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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