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TA-113-監救-9-20250114-3
字號
監救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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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嗣本院復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