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TA-113-監簡-13-20241127-3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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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永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3日113年度監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於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年度監簡字第1 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