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TA-113-監簡-29-20241028-2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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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韓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 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 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 費新臺幣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 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