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TA-113-監簡-36-20250121-2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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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啓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 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按件徵收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 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