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TA-113-監簡-59-20250120-2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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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永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59號裁定提 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 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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