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TA-113-監簡-60-20241128-1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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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起訴,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按 件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且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5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未檢 附申訴決定書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囑託監所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31至35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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