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TA-113-監簡-67-20241211-1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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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7號 原 告 洪一偉 現於○○縣○○鎮○○○村0號(現於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及補正書面所述均係其與雲林監獄間之爭執 ,依前開規定,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