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TA-113-稅簡-16-20241119-1

字號

稅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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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義榮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原告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本院就上開未據繳納裁判費之事項,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稅簡字第1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  ㈡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此有繳費資料明細 、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1至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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