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TA-113-簡-10-20241024-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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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政陞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 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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