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TA-113-簡-122-20241126-1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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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 代 表 人 傅鈞傑 通訊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 通訊地址同上 鍾佳詢 通訊地址同上 龔裕傑 通訊地址同上 被 告 楊景同 楊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