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TA-113-簡-138-20241112-1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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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呂家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並應記載當事人之名稱及所在地、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第236條、57條、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原告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亦應予補正。本院就上開應補正事項,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 ㈡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此 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