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TA-113-簡-141-20250116-1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劉寶玲即水足軒足藝養生館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成柏弘 陳盈蓓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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