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TA-113-簡-141-20250116-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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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劉寶玲即水足軒足藝養生館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錦先 成柏弘 陳盈蓓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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