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TA-113-簡-151-20241225-1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楊德庚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代 表 人 柯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45至49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