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TA-113-簡-153-20250120-2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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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琬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器 材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3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