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TA-113-簡-174-20241209-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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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清河 抗告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 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然抗告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有抗告不合法之情形,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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