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TA-113-簡-194-20241119-2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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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