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TA-113-簡-202-20241212-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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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南市新化區公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 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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