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TA-113-簡-268-20250121-1
字號
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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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李曼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江淑芬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