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TA-113-簡-28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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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86號 原 告 錢大渭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弄 00號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且起訴狀未載明正確之被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於東港中正路郵局(舊局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27、29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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