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TA-113-簡-287-20250218-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並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同法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又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且起訴狀未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至東港中正路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4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