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TA-113-行執-85-20241015-1

字號

行執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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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鍾樹明 代 理 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義、陳乃嘉間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以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志願參加合約書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該合約書第17條5款記載「乙方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等語,然聲請人提出之追繳通知並未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且該追繳通知之收受人亦非相對人本人,聲請人自應提出將追繳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之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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