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TA-114-地訴-27-20250312-1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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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天素即南元休閒農場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水汙染防治法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130 511990號訴願決定暨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原案號為113年度 簡字第117號,經本院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改分為114年度地訴 字第27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已繳2,000元,應補繳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30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