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TA-114-延收-27-20250313-1
字號
延收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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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TRUONG THI HA(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延長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THI HA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114年度續收字第286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第一次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遺失或失效,尚未能補發。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