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TA-114-延收-29-20250327-1

字號

延收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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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送達代收人 蔡豪佑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李衛江(中國大陸國籍) 雄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衛江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民國114年2月5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114年度續收字第421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項): ⒈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 規定執行。 ⒉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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