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YV-107-輔宣-53-20250203-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朱○○ 代 理 人 楊昌禧律師 相 對 人 薛○○ 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輔助人甲○○性別「男」之 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