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YV-111-家財訴-20-20241104-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OO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1年度 家財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核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雖第一項聲明係原判決廢棄即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然第二項聲明僅命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83萬8,569元,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383萬8,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2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