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YV-111-家財訴-35-20250207-4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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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中關於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 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 項之規定,應適用該家事非 訟事件抗告程序,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