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YV-112-亡-57-20250110-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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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乙OO 失 蹤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楊蕊死亡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係聲請人乙○○之姑婆,前於民國 75年3月30日出境(嗣於77年間曾於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辦理護照加簽),自此音訊全無,已失蹤逾34年,嗣經聲請本院依法裁定進行公示催告,並揭示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口名簿、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112年4月6日領一字第1125308973號函、失蹤人之被繼承人楊載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2號卷第65至79頁),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所得資料、前科紀錄、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全民健康保險之就醫紀錄,查知失蹤人自77年迄今均無入境及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紀錄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28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270868700號函及所附使用本處相關殯葬設施查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9月28日健保高字第1128608022號書函及所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至65頁、第69至71頁、第93至103頁),復參酌上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4月6日回函所載內容,失蹤人於77年間曾於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辦理護照加簽,可知失蹤人至少於77年間尚生存,然失蹤人自斯時迄今未有任何回國或證明其仍生存之資料,該36年間確實是處於生死不明、音訊全無之狀態,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77年間即已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堪信為真。 ㈡按祇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祇知其 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又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自77年間失蹤,然不知其確實月日,依上開說明,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 項規定,推定失蹤人自77年7月1 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計至84年7月1日已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