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2-亡-69-20241021-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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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彭月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失 蹤 人 王小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小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於 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小生(年籍資料見主文第1項)於 民國90年2月21日行蹤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王小生為死亡宣告 二、經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兄嫂,有戶籍謄本可稽,與失蹤人 有身分及財產上之利害關係,為本件適格之聲請人。又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90年2月21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之事實,已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失蹤人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料、前科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未見失蹤人有相關紀錄,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有前揭公示催告揭示之司法最新動態網頁維護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三、失蹤人自90年2月21日失蹤,至97年2月21日為止,計7年, 依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