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YV-112-婚-11-20250110-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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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原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嗣於民國114年1月6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383萬1,09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擴張上開聲明後 ,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383萬1,095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萬1,792元,扣除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已繳納之5 ,400元,尚應補繳21萬6,3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