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YV-112-婚-24-20241211-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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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對於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另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屬對於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又關於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其性質乃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1,000=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本件上訴聲明或欠明瞭,抑或非屬原判決審理與裁判之範疇,請斟酌並更正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