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YV-112-婚-429-20241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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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29號判決全部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   而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則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00元;另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綜上,本件合併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5,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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