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2-家繼訴更一-2-20250205-3
字號
家繼訴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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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孝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佰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命上 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應予返還 上訴人。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本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免重複課徵之弊。因已對上訴者徵收裁判費,為免重複徵收同一審級裁判費,故就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同一審級裁判費。 二、本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6號) 發回更審,發回前已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係對於發回之案件再行上訴,依首揭規定,免徵上訴裁判費,是以,本院於114年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即有未合,爰由本院依前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上訴人於114年1月16日重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可稽,顯有溢繳之情事,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裁判費83,47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