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YV-112-家繼訴-24-20241218-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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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吳○○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吳劉○○ 特別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 被 告 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吳○○ 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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