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YV-112-家繼訴-72-20250203-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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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子○○○ 癸○○○ 丁○○○ 丙○○ 甲○○ 戊○○ 乙○○ 己○○ 壬○○ 被 上訴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辛○○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即被上訴 人庚○○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1日訴之變更時)因請求履行遺 產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27萬7 ,567元【(10,000元/平方公尺×983.27平方公尺)×1/3(公同共 有000應有部分1/3)=3,277,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 萬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