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YV-112-家繼訴-87-20250324-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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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徐旻律師 被 告 王○○ 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之「王○○」,以及附 表一編號1、附表一編號5「分割方式」欄之「王○○」,與附表一 編號21「遺產項目」欄之「王○○」,暨附表三編號2「繼承人」 欄之「王○○」,均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關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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